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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鼓勵公寓大廈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都發局報備,以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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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領得使用執 照、樓層數為六樓以上,且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首次報備, 經都發局同意備查之臺北市公寓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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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公寓大廈之基準如下,並以一次為限: (一)樓層數六至七層樓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萬元。 (二)樓層數八層樓以上者,補助八萬元。 前項公寓大廈樓層數,以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之地上樓層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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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本要點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首次報備, 經同意備查後一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申請書。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同意備查函影本。 (三)領據。 (四)管理組織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含戶名及帳號)影本。 (五)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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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全,經都發局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 未完成補正者。 (二)申請人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於首次報備,經同意備查後,逾 一年始提出申請。 (四)不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補助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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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獲准補助之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都發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 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補助 款: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造假等不實情事。 (二)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 獲得補助。 (三)同一公寓大廈重複領得本要點之補助。 (四)不符合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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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年度之補助費用,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視財源編列預算支應, 若編列預算用罄者即公告停止受理申請。 已申請且符合補助規定者,如因前項預算用罄而未於當年度獲得補助 ,都發局得將其列入下年度優先補助案件,申請人免再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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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寓大廈成立管理組織補助要點
制(訂)定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5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14613517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