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 ,設置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督導有關 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及於洪水期間與相關水庫及防汛機關之協 調作業,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之任務: (一)水庫蓄水利用運轉事項。 (二)水庫防洪運轉與協調事項。 (三)水庫大壩安全檢查作業事項。 (四)其他有關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
  • 三、本中心之組成: (一)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局長、總 工程司、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由相關科室人員擔任;並得依實 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專門委員兼任,負責本中心督導事務。
  • 四、作業事項: (一)蓄水利用運轉:翡翠水庫供水原則附帶發電,每旬依據臺北自來水 事業處用水需求及氣象預報資料,及協調翡翠電廠及台電公司,擬 定旬運轉預定計畫作為蓄水利用運轉之依據。 (二)防洪運轉: 1.於汛期控留適宜庫容。 2.於颱風或豪雨侵襲前,預先調節水位,增加蓄洪庫容,並於颱風 豪雨期間,攔蓄洪水,協助減輕下游新店溪、淡水河洪患風險。 3.進行調節性放水或洩洪時,應發布水庫洩洪警報及細胞廣播,並 通報下游相關防汛機關,以及發布新聞稿通知相關媒體,以確保 下游河道地區民眾安全。 (三)大壩安全檢查:平時針對大壩、副壩及其附屬設施、廊道、壩座邊 坡等設施進行例行週、月、季、半年及年巡檢;另於北部或東北部 地區海上颱風警報發佈後 12 小時內,辦理颱風前水庫設施功能檢 查及各項準備作業,颱風過後,進行颱風後大壩安全現地檢查,確 保設施正常。
  • 五、相關水庫及防汛機關協調作業:為淡水河、石門水庫與翡翠水庫聯合 防洪作業之需要,隨時與中央氣象署、經濟部水利署、經濟部水利署 淡水河流域水情中心及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等單位密切協調 聯繫,掌握颱風豪雨發展趨勢、石門水庫放流情形,以及下游新店溪 、淡水河河道流況,綜合評估防洪運轉策略,提升防洪操作效能。
  • 六、生效要件: (一)本作業要點經本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二)第三點配合組織修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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