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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本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 ,設置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負責督導有關 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事項,及於洪水期間與相關水庫及防汛機關之協 調作業,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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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之組成: (一)本中心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三人,由副局長、總 工程司、主任秘書兼任,其餘成員由相關科室人員擔任;並得依實 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專門委員兼任,負責本中心督導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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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效要件: (一)本作業要點經本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 (二)第三點配合組織修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
法規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水庫操作及安全檢查中心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3 日
沿 革:
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北市翡操字第1143015163號函修正第1點、第3點、第6點條文;並自114年9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