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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4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總字第1143004538號函修正第6、7、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管理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修正 總說明(114.04.25 修正)》 臺北市政府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設置 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歷經十一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零六年 七月三日,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鑑於目前政府諸多獎勵或優惠政策之適 用係以戶籍地為判斷依據,為保障本府各機關學校職務宿舍借用人(以下簡稱借用人 )之權益,並落實宿舍管理運作,爰修正本要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二點規定。修 正重點如下: 一、為保障借用人之權益,並落實宿舍管理運作,明定借用人及依規定隨其實際入住 之人,如有遷入戶籍需求,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遷入登記。(修正規定第六 點及附件一) 二、為周延宿舍管理運作,明定借用人或其遺族遷出時,於職務宿舍設籍之人,應辦 理戶籍遷出登記相關規定。(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各機關學校每年辦理二次居住事實之查考作業時,應包含戶籍資料之查考。(修 正規定第十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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