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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地方自治類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1140100701號令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
  •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六條、第七條修正總說明(114.01.22 修正)》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係地方制度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次修正,最 後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年八月四日。茲為配合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之本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保障無山地鄉之縣(市)山地原住民參政權,以及解決縣(市)因 人口減少產生之議員席次驟減問題,爰修正本準則第六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第四項及第六項規定,縣(市)區域議員及 原住民議員名額改採分別設算,並修正縣(市)區域議員、平地原住民議員、山 地原住民議員、原住民議員及婦女保障名額之計算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配合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六項規定,明定山地鄉以外之鄉(鎮、市)平地原住民代 表婦女保障名額。(修正條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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