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修正總說明(105.09.02 修正)》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係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授權訂定,於八十八 年八月十二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正。茲為配合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公 布之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六條業已將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主席)選 舉、罷免投票方式由「無記名投票」修正為「記名投票」,爰修正地方立法機關組織 準則第十一條、第十四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主席)選舉、罷免投票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 條) 二、修正地方立法機關正、副議長(主席)選舉票、罷免票無效之認定標準。(修正 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