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部分規定修正總說明(112.09.27 修正)》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於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訂定,並 於七十五年一月一日實施,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茲因本府 分層負責明細表推動運作多年,各機關內部業務分工已趨穩定,無每年定期檢討之必 要,及配合「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陳情系統名稱變更,並於一百十二年 十月一日生效,爰由本府研考會及人事處依業務職掌擬具本要點部分規定修正案,計 五點及附錄九公文作法舉例(三)中案例文字,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實務上機關業務分工穩定,每年檢討分層負責明細表後變動不大,故修正分 層負責明細表檢討頻率,各機關除遇有組織編制修正、法令變更或實際業務需求 ,應即時檢討修正外,其餘改為每二年定期通盤檢討,以簡化程序。(修正規定 第五十八點) 二、配合「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十四點規定,修 正本要點中有關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時限要求。(修正規定第八十七 點) 三、配合「臺北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修正,陳情系統名稱變更,修正本要點中陳情 系統相關文字。(修正規定第九十點、第九十一點) 四、因應實務運作現況,每月各類公文表報之核閱層級,修正為應簽報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以符合分層負責概念。(修正規定第九十四點) 五、配合實務上已簡化分層負責明細表甲表檢討文件,爰修正附錄九公文作法舉例( 三)案例文字。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1123009600號函修正第58、87、90、91、94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