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93.10.29 修正)》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於民國九十年三月第四次修正後,迄今雖僅三年餘 ,期間因「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相繼發布施行,部分行政規 則如「事務管理手冊」「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公布修正,另「本府檔案 管理作業要點」,亦於今 (九十三) 年四月十九日訂定,原要點之規定已有不合時宜 或停止適用部分。 近因公文程式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三條,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九日經立法院修正公布。尤 以第七條之修訂,將文書製作採由左而右之橫行格式,更是我國公文史上一大重要變 革。 因應以上改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經法規會、研考會、政風處、人事處及 秘書處研討彙總全面檢討修正,爰擬具「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修正草案, 以茲配合法規之變遷及因應作業技術之演進。本次修正除條文次序變更不計外,總計 修正一百三十四點條文,增訂一點條文、刪除一百一十八點條文 (含刪除檔案管理部 分) ,並配合增修刪附件四十五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一) 配合公文改採橫書格式書寫之必要作文字修訂。 (二) 明定文書應一律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並應使用正體字。【第五點 (五) 、 (六) 】 (三) 修訂本府基於授權決行發文之公文,其章戳或字樣亦一律採由左至右之橫行格 式。【第十七點】 二、公文製作 (一) 將「定型化表單」明列為其他公文名稱中,並刪除電子郵件。【第二十一點 ( 五) 之 16 】 (二) 明定各機關因業務需要得自訂各類表報格式,惟仍須遵守由左至右之橫行格式 原則【第二十二點 (二) 、第二十五點 (二) 、第三十點 (三) 】 (三) 明訂行政規則以函檢發,多種規則同時檢發,可併入同一函內處理;其方式以 公文分行或登載政府公報或機關電子公佈欄。但應發布之行政規則,依法規命 令之發布程序辦理。【第二十三點 (四) 】 (四) 增列公告得登載於電子公佈欄之作業依據。【第二十四點 (七) 】 三、收文處理 (一) 明定來文屬機密文件得註明「密不錄由」或以代碼、代名登錄。【第三十七點 (二) 】 (二) 明定登記員簽收公文註記方式。 (第四十七點) (三) 取消公文登記表,現行相關要點作文字、內容或作業規定之修訂或增刪。【第 四十八、五十、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六、七十二、七十三及七十四 點】 (四) 明定公文夾封面格式增列公文性質標示,由陳判單位依公文內容勾選。【第六 十三點 (六) 之 2】 (五) 廢止承辦人員抄錄承辦案件登記簿。【第七十、七十一點】 四、文稿撰擬、會核 (一) 增列公文稿面「速別」及「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兩欄不得空白之規定 。【第八十八點 (二) 】 (二) 增列電子文件、電子檔字樣以配合電子交換作業之需求。【第九十點 (五) 】 (二) 明定不得將內部簽辦之文件影印隨文檢附。【第九十點 (九) 】 (三) 為求公文排版齊一,增列公文製作時,有關中文字體及標點符號使用之規定。 【第九十一點 (十六) 】 (四) 為明定各機關公文簽會數機關時,法規會應列為最後會簽單位。【第一百零六 點 (四) 】 五、文書簡化 (一) 增列公文流程簡化作業相關主管核稿之規定。【第一百三十七點 (四) 之 7、 8 】 (二) 修訂移文時,增列得使用「移文單」。【第一百三十六點 (四) 】 六、印章製發管理與使用: (一) 增修電子文件章使用簽收之規定。【第一百四十五點 (八) 】 (二) 增列電子交換作業使用之正、附卡及讀卡機保管相關規定。【第一百四十六點 (二) 】 七、文書保密 (政風處修訂) (一) 配合「國家機密保護法」及事務管理手冊規定,將本府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 密文書及一般機密文書二大類,國家機密文書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第一百五 十四點】 (二) 明訂機密等級分為四等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 「機密」,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第八十八、一百五十五點 (四) 】 (三) 修正本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注意保密之統一規範,及各機關應以一般公 務機密文書處理之事項。 (第一百五十七點、第一百五十八點) 【第一百三十 六點 (四) 】 (四) 依本府文書處理流程,依序修正本府各機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之收發文、 簽辦、傳遞、保管、銷毀等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一百六十 一、一百六十二及一百七十一點】 (五) 修正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位置及方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三點】 (六) 修正彙編性質、委託辦理事項及會議使用之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資料之處理程序 。【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一百六十六點】 (七) 修正處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的權責劃分、以及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密 程序。【第一百六十九、一百七十點】 (八) 修正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應注意事項規定。【第一百七十二點】 八、處理時限 (研考會修訂) (一) 增列有關機關間會辦案件及機關內各單位間會辦案件之處理方式。【第一百七 十五點】 (二) 明列一般公文之彙辦案件及機關間會辦案件、人民申請案件須受理民眾補正時 ,以及人民陳情案件須等待相關資料或層轉核釋有關執行扣除日數之規定。【 第一百七十六點】 (三) 明定公文逾期時限認定之規定。【第一百七十八點】 (四) 修訂本府對各級機關公文之處理情形,應隨時查考,必要時得舉行公文處理成 效檢核,其執行計畫,由本府相關權責機關訂定實施。 (五) 增列無故未將已判發之文稿送交發文之議處規定。【第一百九十一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303277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2點;並自9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