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秘二字第09403021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8點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修正總說明(94.06.13 修正)》 為因應公文程式條例第7條修正公文採由左而右橫行格式之變革,本府前於93年10月2 9 日修正頒布「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明訂自 94 年 1 月 3 日起施行。 惟行政院復於 93 年 12 月 1 日再行修正院頒「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條文 ,及函發「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併本府文稿核章位置調整,故修正首揭要點 17 點條文、刪除 4 點條文(公務登錄部分),並增修刪附件 9 件,其修正重點如下 : 一、依據暨適用範圍 增列文書處理分為收文處理、文件簽辦、文稿擬判、發文處理及歸檔處理五種步 驟。【第3點】 二、一般規定: (一)以電子文件行之者增列應附加電子簽章,另配合本府市政大樓取消職員值勤規 定修正辦公時間外之收文應由值日或駐衛警察隊依規定辦理。【第5點】 (二)刪除公文電子交換第一、二、三類機制,增列電子收、發文處理程序,及受文 對象為人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團體,機關公文電子交換須由發文機關與之相 互約定,並採電子認證方式。【第6點】 (三)因應線上陳核,增列提供代理人設定之功能。【第8點】 三、公文製作 增列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通知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第21點 】 四、收發文處理 (一)明訂機關處理文書,應明確劃分權責,修正收發人員應以編制內職員充任為應 指定適當人員擔任,電子交換應指定專人處理。【第31點】 (二)修正公文夾長寬尺、寸以摺疊後,長×寬為50×35公分為原則【第63點】。 (三)依院頒「事務管理手冊」以公務登錄因不屬文書處理範圍,故刪除公務登錄部 分。【第139至142點】 五、修正附錄 (一)修正附錄 7-1 函稿蓋章戳參考範例 (二)修正附錄 7-2 公文用印及蓋章戳參考範例 (三)修正附錄 7-3 簽蓋章參考範例 (四)修正附錄 8-1 公文作法-發布令範例 (五)增列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 (六)增列附錄 8-9 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作法範例 (七)增列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 (八)增列附錄 8-10 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作法範例 (九)修正附錄 8-14 公告作法範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