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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7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臺北市政府(95)府秘二字第09530590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88點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5.07.28 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在契合規定與實務作業之落差,及補充本府 94 年 6 月 13 日函頒之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若干修正條文中未及配合橫式書寫規定之附件;另 亦修正若干錯漏字、語,及解密作業手續等,本次共修正要點計 25 點條文,修正附 件 8 件,增列附錄 3 件,修正內容如下: 壹、依據暨適用範圍 修正本要點之法源依據:原依據事務管理規則於 94 年 6 月 29 日廢止。(第 一點) 貳、一般規定 一、增列如無法正常作業時,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之標準作業流程 辦理,以因應系統無法正常作業。(第五點)。 二、增列電子交換一般處理原則:有適當控管程序及管理規範者,可指定專人或授權 所屬機關辦理,以簡化文書作業。(第六點)。 參、分層負責:未修正。 肆、公文製作 一、修正使用「簽」者,文末應用「敬陳○○長」、「敬陳副○○長、○○長」等字 樣;使用「便箋」者,文末無須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明確簽擬公文之格式。( 第二十六點) 二、修正一案須辦數文時,須同時發本機關文及上級機關文者,應分稿並分別掛文號 擬辦,以符實際業務(第二十七點)。 伍、公文處理 一、增列登記員定義。(第三十一點) 二、刪除基層收發,減少名詞,避免混淆。(第三十一點) 陸、文稿處理(原為撰擬、會核,為明確意義,修正篇名) 一、增列承辦人員得於文稿中述明聯絡方式,以提升公務溝通效率;修正先簽後稿等 之無實益之註記需登錄作業(第八十八點)。 二、修正行文時,不得將內部簽辦文件影印隨文檢附之規定:增列法規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以符實務之需。(第九十點)。 三、修正承辦與決行同為一人時,應只在決行處蓋章並加註兼代為決行,承辦人員處 無需蓋章,以簡化文書作業(第一百一十一點)。 柒、發文處理:未修正。 捌、文書簡化:未修正。 玖、印章製發管理與使用 明確職名章之分類意義,避免混淆及誤解。(第一百四十一點)。 拾、文書保密 修正辦理機密等級變更時,除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雙線劃記,需再加蓋承辦人 員職名章,以明責任(第一百六十六點)。 拾壹、處理時限:未修正。 拾貳、公文查催:未修正。 拾參、考核獎懲:未修正。 拾肆、附件、附錄修正 一、修正附件 (一)附件四、便箋格式 (二)附件二十八、職名章格式 (三)附件三十三、專案案件申請表 (四)附件四十一、逾期案件未辦展期催辦查詢表 (五)附件四十二、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積壓懲處標準表 (六)附錄二、臺北市政府公文電子交換作業要點 (七)附錄六之一、請製(換、補)發印信申請表 (八)附錄八之七、簽作法舉例 二、增修附錄 (一)附錄二之一、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要點 (二)附錄二之二、臺北市政府授權所屬各機關代擬代判府稿電子發文作業注意事項 (三)附圖三、文書處理作業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之標準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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