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1-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文字第09730892800號函修正下達全文185點條文
  •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7.10.07 修正)》 本次重點在於:一、修正非本機關承辦之府收文僅得以改分方式,退請府總收文改分 ,不得再以移文方式逕移其他機關辦理。二、增訂各種簽收作業得以較節省用紙之簽 收簿(與原各項簽收清單格式相同)處理少量之待簽文件,及定期匯存每日之各項登 記電子紀錄檔之規定。三、增訂登記人員對於存查案件,應於二日內做辦畢登錄;修 正承辦人員應將判發之文稿於一日內送發文。四、增訂各機關本於權責所核定之機密 文書機密等級及解密條件之拘束效力及於所有受文機關之規定。五、修正解密之程序 及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六、依本府公文時效管制制度之相關補充函釋修正相 關條文。 本次修正除條文順序調整外,共修正二十八條條文、刪除三條條文,並修正附圖一種 、附件四種、附錄四種。各章節修正情形如下: 壹、依據暨適用範圍:未修正。 貳、一般規定: 因目前各機關均可電子交換,刪除「於設備、人員能配合時,」文字,以符實際 。(第六點) 參、分層負責:未修正。 肆、公文製作:未修正。 伍、收文處理: 一、納入「機關共通性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規定,收發文紀錄保存年限為三十年。 (第三十二點) 二、刪除府收文得於本府局處間相互移文之規定,並放寬府收文之退請改分之時限。 (第三十六點) 三、增列簽收簿可替代分文簽收清單,並定期匯存每日之電子紀錄檔。(第三十九點 、第四十七點、修正條文第六十三點) 四、修正移文之處理規定。(第五十點) 陸、文稿處理:修正文字。 柒、發文處理:修正文字。 捌、文書簡化:未修正。 玖、印信製發管理與使用: 明確公文及原稿用紙二張以上者,騎縫處蓋(列印)機關騎縫章。(修正條文第 一百四十點) 拾、文書保密 一、增訂有關機密文書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拘束效力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百四十九點) 二、修訂機密文書對外傳遞方式應以公文(人工)交換或掛號函件方式為之。(修正 條文第一百五十四點) 三、修訂機密檔案應妥善保管,增列「機密文書專用封套」填寫規定。(修正條文第 一百五十五點) 四、因應現行各機關實務上作法,修正「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條件」之標示規定及相 關附註說明。(修正條文第一百五十六點) 五、修訂機密檔案清查之權責單位。(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一點) 六、因應現行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實務作法,酌予修正解密程序規定。(修 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三點) 拾壹、處理時限 一、修訂公文之性質應依內容判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六點) 二、修訂感謝致意函、活動邀請、經費贊助、立序賀詞、墨寶索取及贈書等係屬一般 公文性質。(修正條文第一百六十七點) 三、增訂非屬先簽後稿之一般公文最速件、速件、普通件,本府所屬二級機關陳送至 所屬一級機關核判,處理時限得由原規定時限延長三分之一。(修正條文第一百 六十七點) 四、修正各機關收受行政訴訟起訴狀之答辯處理時限,以符行政訴訟法規定。(修正 條文第一百六十七點) 五、增訂一般公文等待複閱扣除日數,得先不辦理展期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一百六 十九點) 六、增訂經本府或所屬一級機關收文分辦之改分案件,得扣除及不得扣除日數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一點) 拾貳、公文查催:修正基層單位主管,應提示處理原則或適當調配人力,儘量避免「 逾期」。(修正條文第一百七十四點) 拾、考核獎懲 一、增列未依規定改分或移文,嚴重影響案件處理時效得簽報議處規定。(修正條 文第一百八十四點) 二、明訂承辦人員將判發文稿送發文之時效責任歸屬,並修正送發文時效為一日。 (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四點) 附件部分 一、修正附圖 附圖三:文書處理作業系統無法正常運作時之標準作業流程圖 二、修正附件 (一)附件二十三:郵資統計表(送會計單位用) (二)附件二十四:郵資統計表(送郵局之掛號信函用) (三)附件二十九:蓋用印信申請表 (四)附件四十一、公文處理各階段時限暨逾限積壓懲處標準表 三、修正附錄 (一)附錄四:公文程式條例 (二)附錄七:函稿蓋章參考範例 (三)附錄七之一:來文簽擬、蓋章方式參考範例 (四)附錄七之二:簽蓋章參考範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