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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27447號函修正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五點修正總說 明(113.12.24 修正)》 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制度,促進資訊分享與交流,本府於七十 年十月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注意事 項」,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復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本法規最後修正日期為 一百十三年七月四日,期間共歷經十六次修正。 依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二百五十次主任秘書會報會議紀錄及本府一百十三年 十二月十日府授研展字第 1133025927 號函,為增進公務出國考察效益,爰修正注意 事項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由市長率領之公務出國行程,應在一定期限內先行針對出國考察內容提出相 關市政建議,並提供予同行議員知悉。(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隨市長公務出國之各機關,返國後應就具體可行之建議事項,規劃作業期程及執 行經費,並由本府研考會進行後續追蹤。(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配合前揭修正規定酌修出國報告附件表次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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