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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6-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研展字第1133014149號函修正全文12點;並自113年7月4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說明(113. 07.04 修正)》 為建立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制度,促進資訊分享與交流,本府於七十 年十月六日訂定「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注意事 項」,於九十一年二月七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復於一百零六年二月六日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公務出國報告處理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本法規最後修正日期為 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七日,期間共歷經15次修正。 近年受疫情影響,國際環境大幅轉變,為與時俱進因應變遷,同時切合本府各機關之 業務需求,完備本府公務出國報告管理制度,促進出國經驗與知識流通,爰修正注意 事項內容,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明定出國類別,以利於出國人員及機關迅速辨識應繳資料。(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鑒於本府各機關年度或臨時新增出國案均有計畫先審機制,經府核定後各機關始 得據以執行,爰刪除現行規定第四點有關使用全部或部分本府各機關構經費之出 國人員,出國前須再繳交提案表之審查規定。 三、為促進出國知識流通,擴大知識分享範圍,增訂舉凡執行出國計畫返國後皆應公 開發表或進行知識分享。(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配合修正規定第二點,依出國類型明列出國人員及各機關辦理、審核出國報告及 報府等作業方式。(修正規定第四、五點) 五、按現行規定第六點第三款,各機關構應於報告報府前,提出回饋於本機關之業務 參採意見,為免重複規範,刪除報告經府備查後應送請本機關業務單位辦理之文 字。(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配合前揭修正規定酌修出國報告附件表次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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