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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0-10-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6)北市警後字第106371090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並自106年12月1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採購審議小組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修正說明(106.11.28 修正)》 為因應政府採購法自公布(87 年 5 月 27 日)後一年施行之相關規定,本局於 8 8 年 8 月 4 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採購審議小組作業要點」,據以辦理各類 採購案,並於 104 年 11 月 6 日修訂部分要點內容依循迄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於 105 年 9 月 23 日訂頒「機關採購審查 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供各機關於辦理採購案時視需要據以成立採購審查小組;復 依臺北市政府 106 年 9 月 6 日函要求,修正「本局採購審查小組作業要點」( 下稱本作業要點)並成立「採購審查小組」(下稱本小組),要點總計訂定九點,其 內容重點如下: 一、本小組採通案成立並視個案需要方式召開會議,協助審查事項為工程會訂頒作業 要點之「採購需求及經費」、「招標方式」、「決標原則」、「採購策略」、「 招標文件」、「爭議處理」、「底價審查」、「標價偏低情形檢討」及「其他與 採購有關之必要事項」等 9 類項目,並限縮「底價審查」項目為預算達公告金 額以上者,及「標價偏低情形檢討」項目為依市府發包中心要求屬預算達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者。(要點第二點) 二、本小組置委員 9 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召集人,綜理審查事宜;後勤科科長及法 規室主任兼任當然委員,其餘 6 人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中具專業能力者遴選兼 任。首屆任期自派任日起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止,次屆起以 2 年為一任期 ,任期屆滿得續派(聘)之;任期內出缺時,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要點第三、七點) 三、會議依個案需要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 得由召集人或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指定委員代理之。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要點第四點)。 四、本小組辦理審查,除底價審查事項由採購單位統一辦理簽核外,其餘審查事項由 提出需求之業務單位辦理簽核後,移由採購單位彙整會議資料及通知小組成員開 會、製作紀錄等後續行政作業。(要點第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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