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民政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03841號令修正公布第61條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總說明(108.01.09 修正)》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自六十九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三十次修正,最近一次 係於一百零七年五月九日修正公布。依聯合國二○○六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第五條意旨,締約國 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 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另為促進平等與消除歧視,締約國應採取所有適當步驟, 以確保提供合理之對待。為配合該公約之實施,我國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日制定公 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施行。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一條修正 草案,將所定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性意涵之「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另為 保障各類身分之選務工作人員請領慰問金權益,就不能依本職身分請領慰問金者,修 正為由選舉委員會發給慰問金並授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相關辦法。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