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神壇輔導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100.03.15 修正)》 本實施要點係本府於 79 年 5 月 31 日府民三字第 79030581 號函頒實施,並於 95 年 9 月 11 日府民三字第 09532489200 號函修正相關局處之名稱,合先敘明 。 依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 律上一律平等。」暨行政程序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 差別待遇。」,原輔導要點僅規範佛、道教等設有神像之神壇,並未將未設有神像之 其他宗教場所納入,故擬修正旨揭要點名稱為「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以 涵蓋各宗教類別。 本局研擬本要點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由「臺北市神壇輔導要點」修正為「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 導要點」。 二、修正本要點協辦機關,刪除本府觀光傳播局,並新增本府消防局、產業發展局暨 本市各區公所。 三、配合要點名稱修正,明定未立案宗教場所定義。 四、為落實本市區公所辦理未立案宗教場所訪查工作,俾利確實掌握本市未立案宗教 場所資料,授權本府民政局得訂定未立案宗教場所清查事項及專案評核計畫。 五、為響應電子化政府暨掌握未立案宗教場所實際違規及各單位查處情形,本局建置 有「臺北市宗教活動場所舉報系統」,供各權責機關應上網查詢,本府各權責機 關對於未立案宗教場所違規案件查處情形,民政局得每半年提市政會議報告。 六、增列未立案宗教場所違反都市計畫由都市發展局處理及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 定者,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依法處理等規定,以臻完備。 七、對 6 個月內經舉報 3 次以上之同一未立案宗教場所,區公所得視違規情形邀 集本府相關權責機關共同會勘處理。另民政局每年應召集本府各權責機關辦理未 立案宗教場所聯合稽查工作,並得將執行成果提報市政會議報告。 八、新增本府各權責機關得組成專案小組針對未立案宗教場所不定期查核,並視場所 違規情形由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2-04-2005
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民宗字第100302907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0點
(原名稱:臺北市神壇輔導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