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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9-05-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原社福字第105303118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105年5月13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要點)
  • 《臺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意外傷亡慰問金要點修正總說明(105.04.20 修正)》 壹、訂定背景 本要點係本府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88)府原四字第八 八○七四二七○○○號函訂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六日臺北市政府(93)府 原四字第○九三○五四四七七○○號函修正。茲依本府一○○年十二月十八日府 法三字第一○○三四三六三六○○號令修正發布本會組織規程,原住民事務委員 會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爰將上開要點五點中「原住民事務委員會」名稱 修正為「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本會為遭遇意外事故之原住民申請權益於中華 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七日臺北市政府(101) 府原綜企字第一○一三二六三六七 ○○號函修正發布第五點修正申請人之順序,以積極照護原住民家戶。本次修正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將殘障修正為失能。 貳、草擬經過 本行政規則修正係依據本會 105 年 3 月 30 日召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法 規檢視審查會」,會議中委員建議殘廢一詞應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 權利公約」規定,會議決議儘速修正本要點以符實際。 參、本要點架構及修正草案重點 本次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第六點及附 件,將其內容殘廢一詞修正為失能,以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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