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3.12.27 修正)》 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不能維持生活役男家屬生活扶助事宜,於九十一年五 月三十日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 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發布施行,迄今已十年餘,期間曾因時空背景轉變及 配合兵役法、社會救助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百零 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 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但書「但兄弟入贅、姊妹出嫁者,不予計列」規定,經行政院性 別平等處第十四次 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法規檢視專案審查小組會 議決議,該規定逕排除姊妹出嫁者,對兄弟結婚則未排除,強化女子結婚後與原生家 庭中斷關係之刻板印象,違反上開公約第五條 a 款之規定。另為使本辦法更加週延 明確,以符合基層實務運作,爰重新檢視法規,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計修正八條;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按現行規定,役男戶內有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受其扶養無工作能力者,於另有其他 扶養義務人時,不計入其家庭總收入,亦不列為扶助口數;惟考量實務上扶養義 務人雖有能力扶養,卻有未扶養而致他方生活陷於困境之情形,爰增訂授權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訪視評估後,得以受扶養人最佳利益考量,將其列為扶 助口數。另為符兩性平權意旨,並考量兄弟姊妹結婚生子後,其家庭主要照顧對 象為其配偶及子女,各自負擔生活家計支出,基於落實照顧役男家屬之意旨,爰 修正為兄弟姊妹有配偶、子女者,不予計列;另考量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 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對其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兄 弟姊妹,多已關係不佳或無往來,為免該等人員未提供經濟援助卻須併入家庭總 收入,致生不利影響,爰增訂排除,俾使其他役男家屬能依事實需要獲得生活扶 助。(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役男與其家屬戶籍地不同者,應由役男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依相關規 定辦理扶助業務,並增訂役男遺屬或家屬戶籍異動時之通報程序,俾符實務運作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三、役男因作戰、因公、死亡或傷殘,其遺屬或家屬之扶助,仍須實施節前複查,如 其家況改善致家庭總收入未達丙級扶助標準者,應停止扶助,俾符合本辦法扶助 經濟弱勢之意旨。(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本辦法修正前原經核定扶助有案之役男家屬,依修正前規定 繼續辦理相關扶助。(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役政類
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30830663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7、18、21、22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