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六條修正總說明(112.06.21 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係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二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原名稱為「殘障福利機構設施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 設施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設施及人員配置標準」),自七十九年十二月十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六次修正,最 近一次係於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 本次配合實務需求,爰修正本標準第六條,針對生活服務員屬外籍看護工者,人數不 得超過我國籍專任生活服務員人數,修正為應依勞動法令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