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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9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衛生福利部衛授家字第1090700105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增訂第10-1條條文
  •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條之一修正總說 明(109.02.20 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辦法自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訂定發布,期間歷經三次修正,最 近一次係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並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 核評鑑及獎勵辦法」。因應長期照顧服務法施行,有關機構之評鑑制度及指標基準應 具一致性,並配合行政院評鑑改革簡化評鑑程序,調整應接受評鑑之週期;另實務上 曾發生機構以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結果之情況,為使主管機關得依 法撤銷評鑑結果,並令機構重新接受評鑑,以維護評鑑公信力,爰修正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一條、第四條、第十條之一,其要點如次: 一、明定授權依據法規簡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調整應接受評鑑之週期,明定新設立、停業及停辦機構,接受評鑑時間。(修正 條文第四條) 三、新增主辦評鑑機關得撤銷機構評鑑結果,並令其重新接受評鑑之情形,及評鑑獎 勵之返還。(修正條文第十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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