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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內政部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2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1條;並自102年2月1日施行 (原名稱: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 《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01.07.31 修正)》 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自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發布施行後,曾於九 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修正施行。茲因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 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其中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機構之評鑑項目、方式、獎勵及 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修正內政部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及獎勵辦法,共計十一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修正條文第二條 ) 三、評鑑實施方式改由各級主管機關應每三年針對主管或所屬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 鑑一次,另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六年對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一次。(修正條 文第三條) 四、評鑑諮詢小組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組成人員增加各級主管機關代表。(修正條 文第四條至第六條) 五、部分評鑑項目名稱酌作修正,另將評鑑實施計畫與評鑑指標預先公告時間縮短為 六個月,並限定地方主管機關須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評鑑實施計畫與評鑑指 標辦理評鑑。(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配合評鑑實施方式將評鑑結果之公告由主辦評鑑機關辦理。(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評鑑優等、甲等機構之獎勵措施由主辦評鑑機關辦理;另規定主管機關對於評鑑 丙等、丁等機構之輔導義務。(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 八、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一條之過渡規定。 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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