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04.10.06 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施行, 茲配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於一百零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依本法 第六十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其輔導 、查核及改善情形應納入評鑑指標。另機構之定期輔導、查核及評鑑之項目、方式、 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為配合本法修正,爰修正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並修正法規名稱,共計修正條文十二條,其修正 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規定,修正名稱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規範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主管機關應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定期輔導,並明定查核方式與項目。(增訂條文 第三條) 四、因評鑑諮詢小組為任務性編組,爰規範其任期與應遵守事項。(修正條文第七條 ) 五、為使獎勵金之運用更為妥適,爰修正受評機構對於獎勵金之用途。(修正條文第 十條) 六、配合本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第九十三條規定,修正主管機關對評鑑成績不佳機 構之輔導措施、處分依據,與加強輔導、查核並應續予追蹤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一條、增訂第十二條) 七、修正本次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社會類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10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衛生福利部部授家字第1040709949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新名稱: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查核評鑑及獎勵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