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0.06.29 修正)》 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七十年一月二十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五 次修正。為配合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社會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部 分條文定自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落實照顧生活困難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及救 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之生活,並協助其自立之修法意旨,經通盤檢討現行條文,爰修 正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直轄市、縣(市)民政機關(單位)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比對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資料之協力義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修正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之範圍。(修正條文第四條 ) 三、增訂勞工主管機關提供求職推介紀錄之協力義務。(修正條文第六條) 四、增訂本法第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依法公告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