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105.11.15 修正)》 合作社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二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訂定 發布,嗣於二十五年至九十二年間歷經七次修正。茲本法於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 公布二十六條、增訂四條,並刪除二條,配合本法之修正及實務執行經驗,爰修正「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本細則現行條文共十七條,本次修正十四條(其中條次變更, 內容未修正六條),新增二條及刪除一條,修正後條文計十八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三條合作社得併同經營二項以上業務(信用及保險業務除外)之規定 ,修正合作社經營二以上業務時,得就不同之業務,分部經營,分開記帳,以因 應合作社經營二以上不同業務之需要。(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新增合作社為發展需要,提供非社員使用之業務,應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 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程序。(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新增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主要業務,應於名稱上表明之意旨。(修正條文第六 條) 四、配合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準社員。(修正條文第九條、第十條及第十 五條) 五、修正相關法定會議召集人產生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六、配合本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主管機關得派員審查合作社帳 簿及有關書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