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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3-04-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臺北市政府府財管字第106311985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修正總說明(106.12.22 修正)》 為解決一○五年土地公告地價調漲致租金漲幅過鉅及對營業使用者訂定較高租金,財 政局於一○五年七月一日修正發布臺北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並自一○六年一 月一日生效。惟臺北市議會審議一○六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案審議之附帶決議:「『 臺北市市有土地出租租金計收基準』現行對營業使用面積認定過於寬鬆且租金與市場 行情仍有明顯差距,請財政局應於一○六年重新檢討租金計收基準」。另因平均地權 條例業於一○六年五月十日修正為每二年重新調整地價。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 一○一年一月一日實施進行幼托整合,二至六歲幼兒之托育機構改制為幼兒園;「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服務機構為托嬰 中心。另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及市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新增租金優惠 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取消公告地價調漲時之緩漲機制,及刪除逾期繳納租金之違約金規定(修正規定 第一點)。 二、適用營業加成規定之要件,由出租土地之地上建物單層面積超過一○○平方公尺 調降至超過六○平方公尺(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現行規定第三點第(八)款規定之「承租戶設置經立案核准之幼兒園、幼稚園、 托兒所使用者」修正為「承租戶設置經立案核准之幼兒園、托嬰中心使用者」( 修正規定第三點第(七)款)。 四、修正騎樓之優惠租金,應限於無營業者(修正規定第五點)。 五、新增市有土地供依法指定或登錄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 蹟或文化景觀使用者之租金優惠(修正規定第六點)。 六、刪除現行規定第三點第(五)款「農民租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之租金 優惠規定;並新增農業區、保護區內市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者,得依第一點所 定租金額百分之十二計收(算)租金(修正規定第七點)。 七、新增未於限繳期限內繳納租金之遲延利息計收(算)方式(修正規定第八點)。 八、新增「市有土地與各級政府機關共有並共同辦理出租者,得依主辦機關之法令計 收(算)租金。」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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