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99.05.12 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後,歷經七次修 正。為鼓勵人民參與都市更新,加速都市更新之辦理,有必要再簡化都市更新事業辦 理程序及時程,爰擬具「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都市更新事業擬訂或變更,實施者經取得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辦理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二、增列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事由。 (修正條文第十九條之ㄧ及第二十九條之ㄧ) 三、增訂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四、將實施者代墊繳納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與申請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費用,納 入權利變換共同負擔項目。(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增訂權利變換計畫書審議核復期限,應扣除各級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 助作技術性諮商及實施者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重新查估權利價值之時間。(修正 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強 制拆除或遷移之期限,因情形特殊有正當理由者,定明其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 (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