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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都市發展類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8080776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修正總說明(108.05.15 修正)》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內政部發布 施行後,曾歷經四次修正,最近一次於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發布,除第十三條第 一項及第十四條條文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依一百零八年一 月三十日修正公布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授權中 央主管機關就建築容積獎勵之項目、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訂定 辦法,及授權地方主管機關得基於都市發展特性之需要,以自治法規另訂獎勵之項目 、計算方式、額度、申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爰通盤檢討修正本辦法,針對建築 容積獎勵之項目及計算方式等事項予以明確規定,並降低實務上需透過都市更新事業 計畫審議時始確定獎勵額度之不確定性,以及解決實務執行疑義,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不適用本辦法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基準容積及原建築容積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之獎勵額度。(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結構堪慮建築物之獎勵項目及額度。(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提供指定之社會福利設施或其他公益設施之 獎勵項目、計算方式及額度。(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協助取得及開闢公共設施用地之獎勵項目、計算方式及額度上限。(修正條文第 八條) 七、文化資產或都市計畫有保存價值建築物之獎勵項目及計算方式。(修正條文第九 條) 八、綠建築、智慧建築、無障礙環境設計、耐震設計之獎勵項目及額度,及其應踐行 事項。(修正條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 九、時程獎勵、重建區段規模獎勵與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獎勵之要件及 額度。(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 十、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獎勵項目及額度。(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十一、本辦法本次修正前後規定之適用。(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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