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9.07.01 修正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係依促進民間參 與公共建設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自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後,迄 今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為應甄審作業實務運作需要,並參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修 正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爰修正本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將部分條文之「機關」用詞修正為「主辦機關」,以臻一致性。(修正條文第四 條之一及第十三條) 二、修正甄審會委員應迴避情形之適用範圍。(修正條文第九條) 三、增訂不同委員評審結果有無明顯差異認定運作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四、增訂公告徵求後無申請人、資格審查後無合格申請人、無法完成議約或簽約,或 完成簽約者,亦應公開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財政及主計類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財政部台財促字第10925515440號令修正發布第4-1、9、13、24、25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