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 7.09.04 修正)》 一、查本府為解決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設置臨時攤棚用地難覓或停止使用期間攤商 之安置,爰於八十七年五月一日訂定發布「臺北市公有傳統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 使用核發補助費標準」,嗣於一○○年七月十二日修正公布為「臺北市公有傳統 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例」,並於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再 次修正,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核發補助費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 二、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核發補助費之計算標準,係參照八十五年七月十一日(九 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廢止)訂定之「臺北市政府輔導有證及列管有案攤販入店輔助 要點」,發給轉業補助費與營業設備補助費。惟上開補助數額自八十七年五月一 日發布迄今,近二十年來從未調整,實有配合現行實務重新審酌調整之必要。又 現行條文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轉業補助費」文字,似僅有補助攤(鋪)位使用 人轉業之疑慮,惟查其立法目的實為原攤(鋪)位使用人因原市場停止使用而辦 理搬遷需要所為之補助經費,爰本次修正文字為「搬遷補助費」,俾符實需。 三、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領取補助費之攤(鋪)位使用人不得任意擺設攤販,違者, 追償所發補助費,乃因如許其任意為之,將造成不公平,且違規擺攤有礙市容觀 瞻或妨害交通,爰明定加以限制之。惟查本條自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發布迄今,近 二十年來已領取補助費者共計三千六百六十攤,經查獲於本市任意擺攤而追償補 助費者卻僅十四件,又領取補助費之攤(鋪)位使用人如於本市所轄以外地區任 意擺攤者,亦存在查核不易之困境,故造成核發補助費與追償補助費件數之比例 上顯有差異,並突顯本條於實務適用上之窘境,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九條規定,第 十條及第十一條條次配合遞改。 四、本案業經臺北市議會第十二屆第八次定期大會第八次會議(一○七年八月二十二 日)三讀審議通過,並經本府一○七年九月四日府法綜字第一○七六○二二○四 二號令公布。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4-07-1002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22042號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刪除第9條條文;原第10、11條條文遞移至第9、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