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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土字第111301581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1年6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111.06.02 修正)》 一、為增加各機關運用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之彈性,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七款:「 除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 查估作業費用、辦理複丈及建物產權登記規費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 、登報等費用。」,刪除「…辦理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作業費用、…」。修正 為「除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土地徵收業務作業費基準辦理複丈及建物產 權登記規費外之建築證照費、工程圖說、公告、登報等費用。」 二、配合本府原「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廢止及新頒布「臺北市政 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 審查作業要點」,修正為「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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