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修正總說明(110.02.02 修正) 》 配合本府原「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廢止及新頒布「臺北 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修訂本要點相關條文用字,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修 正為「臺北市政府資訊計畫先期審查作業要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工土字第1103002102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0年2月1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