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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06-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工土字第111300533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11年3月10日生效
  •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111.02.24 修正)》 配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修正,修正本要點相關條文用字,其修正重點如下: 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十款:「工程開辦之廣告、宣導、協調、觀摩、民俗、茶點或 慰勞等費用。」,修正為「工程開辦之廣告、宣導(如係透過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併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應符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協調 、觀摩、民俗、茶點或慰勞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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