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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3)府都建字第11261971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3年1月18日起生效
  • 《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修正總說明(113.01.10 修正)》 一、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維護公共設施管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自七十六年一月 二十七日經本府(76)府工建字第 147194 號函訂頒,歷經多次修正。本次係因 業務需要,通盤檢視,全文修正,俾利本府各機關執行相關作業有所依循。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規定第一點: 增訂「以下簡稱本府」,俾使本要點體例一致。 (二)修正規定第二點: 1.增訂第三項規定。 2.為利實務執行,起造人可擇地球物理探測法中任一檢測試進行(含透地雷達 檢測)。 3.為釐清建築工地施工前、中、後,維護周邊公共設施(道路)之管理者及管 理責任,起造人應於建案開始前,竣工完成後檢送檢測資料送道路主管機關 備查。 (三)修正規定第三點: 1.基於道路面埋設公共管道(如電信、水、電、瓦斯)主要分布於道路面 3 公尺深度範圍內,因此依道路主管機關(新工處)建議探測深度。 2.依本次增訂進行道路探測增列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應備文件。 (四)修正規定第七點: 1.本條增訂第(三)款。 2.建築工地於竣工勘驗後應備妥測驗資料與施工前狀況比對,以釐清責任對象 。 (五)修正規定第八點: 因提升法令位階為自治規則,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四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 109) 府法綜字第一○九三○一九五二三號令訂定發布「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 維護管理辦法」,爰配合修正法規名稱。 (六)修正規定第九點: 1.修正法規名稱。 2.另查「臺北市道路挖掘施工維護管理辦法」有關瀝青混凝土面層修復規定於 第十九及第二十條規定,爰配合修正。 (七)加註文字附圖一: 1.高程為絕對高程,單位為公尺,標註至小數點後2位。 2.註明所引用參考之水準點位置及座標。 3.高程點位應每 5 公尺量測 1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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