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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13-11-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臺北市政府(99)府都建字第0996432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施行
  • 《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第十一款修正總說明(99 .09.07 修正)》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七十條修正規定,建築物I類加油(氣) 站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已納入公共建築物適用範圍,且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 設置一處無障礙廁所供行動不便者使用。惟考量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領有建造執照之 加油(氣)站不易設置無障礙廁所,為簡政便民及落實推動無障礙生活環境,爰新增 第二點第十一款第二目,99.1.1 前領有建造執照之加油(氣)站設置無障礙廁所供 行動不便者使用,面積八平方公尺以下、簷高四公尺以下者,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 建築執照,並將該款予以分目列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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