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及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 (114.09.25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並自一百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施行。鑑於汽車使用偽 造、變造之號牌行駛之違規案件有增加趨勢,妨礙公路主管機關對汽車號牌管理、警 察機關對交通稽查正確性,並致生損害該偽造、變造號牌真正使用人,嚴重危害交通 安全及衍生治安問題,經檢討有必要強化牌照管理作為,為配合一百十四年五月二十 八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八十五條之三修正條文,提高罰鍰 額度上限、增訂當場移置保管及有條件沒入車輛、併罰違規使用該等車輛之汽車駕駛 人等規定,爰修正本細則第十六條及第二條附表。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25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9526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380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6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9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