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 三條修正總說明(113.08.14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施行。為配合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增訂吊扣汽車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完畢後,應換發短期駕駛執照制度,爰修 正本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10356B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302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9、72、73條條文;並自113年10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