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4.06.1 9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十三年 八月十四日,並自一百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鑑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未停讓行人罰則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一百十三年行人死傷人 數一萬七千一百六十二人較一百十二年一萬七千六百六十人減少四百九十八人,其中 死亡人數由三百八十人減少至三百六十六人,顯示係有改善道安成效,但行人死亡案 件中,有八十三人係因「車輛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先行」(約占二成),顯示仍有部分 駕駛人未依規定停讓行人,為再提升汽車駕駛人停讓行人之觀念,促使駕駛人確實遵 守規定,減少行人事故發生,保障行人安全之通行環境,爰修正第二條附表,提高駕 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之裁罰金額。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民國 114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45007439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408725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4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