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件、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 總說明(93.06.30 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案,業經 總統九十 三年四月二十一日公布修正,為配合修正其裁罰基準,爰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表。 另查現行依據本細則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道路交通駕駛人違規記點及汽車違規 記錄作業處理要點」,係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其無需法規 授權即得訂定,且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二四號解釋意旨亦有轉委任授權應由法律規範 之規定,爰配合刪除第六十七條第一項文字。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50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3007654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7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件;並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