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條文修正總說明(95.09. 14 修正)》 為因應國內四公里以上之長隧道陸續通車,考量長隧道內特殊行車環境,為期加強隧 道內行車安全及管理,爰於本細則對於長隧道內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 採取較嚴格之執法標準。經檢討長隧道開放通行速限之實際現況,目前一般駕駛人已 習慣取締超速行駛之執法儀器容許誤差,而於長隧道執法基於行車安全與肇事預防考 量卻無容許誤差,易造成駕駛人需隨時注意行車速率,反恐影響行車安全與順暢,故 調整長隧道執法儀器之容許標準與一般路段相同,除可減低駕駛心理壓力及增加駕駛 自由度外,亦可實質提昇行駛速率,使行車順暢,爰修正本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 一款,刪除超過四公里以上之長隧道無儀器容許誤差之規定。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5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50085052號令、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5087133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並自95年9月1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