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修正草案 總說明(98.06.26 修正)》 現行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者,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第八章已訂有得申請分 期繳納罰鍰之規定,鑑於近年國內經濟景氣因素,為更兼顧實務所需之分期繳納罰鍰 機制,案經檢討爰增修本細則第六十一條規定,將現行最高十二期之分期,修正至十 八期,並將原規定每期應繳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仟元之額度,修正降低為新臺幣伍佰 元,併增訂分期繳納期間可再申請延期一次之規定;另為提供受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 之諮詢,並修正第六十二條增訂處罰機關應設置專責窗口或人員受理申請分期繳納罰 鍰及提供諮詢之規定。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6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交通部交路字第0980085034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8087108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61、62條條文;並自98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