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之二、第十九條及第二條 附表修正總說明(106.06.30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 十五日訂定發布,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配合一百零五年 十一月十六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修正條文規定,及 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實施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檢討修正相關規定。本次 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於年滿七十五歲汽車駕駛人逾駕駛執照有效期間駕車受舉發者,增訂經施以勸 導於三個月內完成換發新照或自願繳回駕駛執照者免予處罰之規定。(修正條文 第十二條之二) 二、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四項修正條文,將駕駛人應配合強制過磅之距離由 距地磅「一公里」內路段修正為距地磅「五公里」內路段。(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 三、配合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五十四條修正條文及第五十六條之一新增條文, 修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0650089315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1974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9條條文及第2條條文之附表;增訂第12-2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