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附表修正總說明(112.03.2 4 修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五日訂定發布,自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鑑於行人事故及非號誌化路口事故率 高,為建立汽機車駕駛人遇行人及於非號誌化路口之停讓觀念並落實遵守,爰修正第 二條附表,提高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 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五款、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三 款之裁罰金額。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交通部交路字第1125002943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20870803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之附表;並自112年3月3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