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修正總說明(113.06.28 修 正)》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自五十九年五月 十五日訂定發布,於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發布名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並於同年九月一日施行,其後經歷多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 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並自同日施行。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施行後,道路交通安全有所改善,但同時因放寬民眾檢 舉項目及增加違規記點項目,致民眾檢舉停車或臨時停車等違規記點案件數量暴增, 而一年內累計達十二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 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鑑於民眾檢舉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之立法目的 ,而違規記點亦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有檢討修正必要, 經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以工程改善手段先替代監理執法手段,在行人環境及停車或臨 時停車問題尚未改善前,配合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總統公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修正條文規定,修正民眾可檢舉項目,爰修正第二條應記違規點數項目之規定。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交通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交通部交運字第11350078401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13087246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並自113年6月3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