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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消防類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98 年 01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8082052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修正總說明(98.01.16 修正)》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九十年八月三十日發布,迄未曾修正。災 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為因 應本法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四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爰就本細則中對於本法關於災害防 救施行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或本法之用語需補充解釋者,予以修正,共計修正十 八條、刪除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第二條增列「礦災」、「森林火災」等二種災害,爰增列其定義。(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修正援引本法之條次、項次、款次及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 、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 三、配合本法增列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 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各級政府應依權責列入減災、整備、應變、復原重建事項於 各該災害防救計畫,爰增列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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