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3.02 修正)》 原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於八十五年五月一日由法務部以(八十五)法令 字第一○二五九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四十六條。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務部法令字 第一○一○三一○七三六○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 本細則)及全文三十三條;並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 稱本法)部分條文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本次修正本法第六條至第八 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五 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配合上開本法修正條文內容,爰修正本細則部 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酌作文字修正,並統一法條用語。(修正條文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 十八條) 二、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七款、第二十條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規定之「書面同意」已修正為「同意」,並配合本法第七條之 修正,修正本細則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行政管理類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503502120號令修正發布第9~15、17、18條條文;並自105年3月15日施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00010號、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080080004A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法務部」之權責事項,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國家發展委員會發法字第1122002856號、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個資籌法字第1120400005號會銜公告第33條所列屬「國家發展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3年1月1日起改由「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