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修正草案總說明(97.04.18 修正)》 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係自 70 年 11 月 13 日臺北市政府(70 )府人(二)六字第二0四四五號函訂頒迄今業已歷經 7 次修正,為配合本府自 9 6 年 9 月 11 日起新聞處等六機關更名改制作業,加強端正政風模範人員提名審核 程序,並放寬覆審委員選拔審核層級,爰辦理此次修正。本實施要點修正重點如次: 一、為避免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等文字遭致誤解選拔對象為政風人員,原臺北市政 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更名為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二、增訂廉潔楷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為對象。(修正條文第二點) 四、增訂不得薦舉事由。(修正條文第四點) 五、修正選拔程序 (一)增訂各一級機關得薦報廉潔楷模人員名額為一人至三人,避免提名人數過於浮 濫。(修正條文第五點第二款) (二)修正各一級機關報府複審之期限為每年本府所函定期限前,以賦予作業時限之 彈性。(修正條文第五點第二款) (三)由本府政風處於辦理複審程序前製作審查建議名單,以強化複審功能,俾利審 查程序順利進行。(修正條文第五點第二款) (四)配合本府機關更名改制並放寬複審委員層級,原新聞處名稱修訂觀光傳播局, 複審委員並改由秘書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觀光傳播局、人事處、政風處 各遴派簡任人員一人組成。(修正條文第五點第三款) 六、增訂廉潔楷模如發現有不符事蹟者,應於複審審定前,撤回其薦舉;已核定者, 撤銷之。(修正條文第七點) 七、增訂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修正條文第八點)
臺北市法規異動說明
北市23-04-2003
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政三字第097304722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實踐端正政風模範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表揚廉潔楷模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