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14.10.29 修正》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同年七 月一日施行後,歷經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因應 實務管理需求,檢討現行電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之工程範圍、執照展延及廢 止登記等作業規定,爰修正本規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丙級承裝業之承裝工程範圍,為低壓單相受電之用戶用電設備。(修正條文 第四條) 二、為避免承裝業者申請執照展延之時間過早,致所附資料過舊,不利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審查,爰明定申請展延時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三、明定承裝業於受處分或通知期間內不得再行辦理之工程範疇。(修正條文第十九 條) 四、修正外國承裝業之登記,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並對於非 本國籍人士為承裝業負責人時,明定申請承裝業登記文件中之身分證影本得以其 他身分證明文件替代之。(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