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修正總說明(104.01.28 修 正)》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嗣後 配合精省及實際業務需要,迭經六次修正,最近之修正日為九十九年十月十五日。 本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承裝業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其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 用之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承裝業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廢止其登記:八、禁止或未指派依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 ,參加第二十條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準此,承裝業者未指派其依本規則第五條至 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依現行規定未先通知改善,地方主管機 關旋廢止其登記,恐不符比例原則。 另監察院於一百零二年八月八日就本規則第十六條之調查意見略以:「第一項雖規定 承裝業者不得轉包經辦工程,然於第二項卻規範分包金額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百分 之六十,容任承裝業者將經辦工程之技術層面工作大半委外辦理,以致得標廠商應自 行履行之全部或主要部分不得轉包之規定,形同虛設,顯與前揭政府採購法所定禁止 轉包及非轉包而部分得予分包之意旨,並不相符。」爰該規定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為提升電器承裝業技術人員水準、品質與用電安全,並符合實際業務需求,爰修正本 規則,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承裝業分包金額為不得超過經辦工程總價百分之四十,並增訂本規則修正施 行後之過渡條款。(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二、增訂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承裝業指派其依本規則第五條至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技 術規範訓練或講習送達方式。並配合修正承裝業經中央主管機關三次通知後,仍 未指派相關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地方主管機關始得廢止其登記。(修 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