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登記辦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修正總說明(110.04.23 修正)》 公司登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九次修正, 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為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 法第五條附表五、附表六及附表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公司法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三第四項規定,將附表五原規定「增資、發行新股」 登記事項於全部現金出資者免附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之情形,修正為「以技術、 勞務出資者須檢附」全體股東同意書。 二、附表六修正要點如下: (一)外國公司申請分公司登記,原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負責 人授權書」、「(改派)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文件,修正為檢附影本即可 。 (二)原「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欄位修正為「會計師營業所用資金查核報告書 」,並修正備註 9 之文字。 (三)外國公司申請「增設在臺分公司」、「分公司所在地變更」及「分公司廢止( 繼續營業)」之登記事項,因無涉外國公司登記表內容,故予以刪除應檢送「 外國公司(變更)登記表」文件。 (四)新增「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之登記事項,使原已在臺設立辦事處(原無在臺 經營業務需求)之外國公司,若欲將辦事處轉換為分公司(有在臺經營業務需 求)時,無須申請廢止原辦事處登記同時併案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且可沿用 原統一編號,以降低外國公司因聘雇員工及其勞、健保期間計算等轉換成本。 三、附表七外國公司申請辦事處登記應檢附之「(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 書」修正為「(改派)在中華民國境內代表人授權書影本」,及新增備註「主管 機關認為必要時,得要求公司檢附工作計畫書」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