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產業發展類
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14日經濟部經商字第1070241193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修正總說明(107.06.14 修正)》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訂定發布,歷經七 次修正,最後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四年九月二日。為簡政便民及便利公司登記電子 化作業,進行各項登記所需文件之簡化,並因應各項登記實務需要,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使公司登記電子化平臺設置能有更多彈性,憑證使用不侷限於工商憑證及自然 人憑證,以便利線上申辦。(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股份有限公司無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皆以「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就任」作為計 算申請期限之基準。(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公司之解散、合併、分割、公司經理人委任或解任、發行新股及減少資本等登記 事項,皆屬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有關其申請期限之規定,尚無重複規範之必要, 爰予刪除;另公司基於營運規劃而決議分公司之設立、遷移或終止營運,實屬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故相關申請期限條文亦予刪除。(現行條文第四條至第九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 四、實務上外國公司認許及分公司設立登記皆係同時申請,且外國公司因營運所需為 分公司設立登記,亦可視為外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尚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予 刪除。(現行條文第十三條) 五、有關申請人提供之外國文件,倘若主管機關已能清楚辨識,則應無再檢附中譯本 之必要。(修正條文第六條) 六、為配合實務需求及簡化檢附書表,爰修正附表一至附表六,其要點如下: (一)刪除備註內容中「申請書應蓋具留存於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之公司及代表公司之 負責人之印鑑章」文字。 (二)「其他機關核准函影本」欄位增列「無則免送」文字。 (三)刪除「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影本」欄位、「董事居住國外事證影本」欄位、「 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影本」欄位及附表五中無登記事項之應附書表欄位。 (四)刪除應附送書表及備註內容中「需親自簽名」及「中譯本」文字。 (五)刪除應附送書表「董事會簽到簿(董事需親自簽名)影本」、「含指派代表人 之指派書」、「含指派、改派代表人之指派書」及「法人股東」文字。 (六)「發起人名冊影本」、「發起人資格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欄位併為一欄;另 「合併契約影本」、「分割計畫書影本」、「股份交換契約影本」、「股份轉 換契約或決議影本」、「營業或財產讓與(或收購)契約影本」欄位亦予合併 為一欄。 (七)修正「全體股東同意書」欄位為「全體股東同意書影本」。 (八)增列申請變更之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曾檢送身分證明文件且身分資料無變 更者,得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之備註。 (九)增列政府股東指派之董事、監察人免附願任同意書之備註。 (十)修正「辭職證明文件或死亡證明書影本」、「辭職證明文件、證交稅額繳納書 或死亡證明書影本」欄位為「辭(解)任證明文件影本」;另若係死亡而解任 者,得予免附。 (十一)修正「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最近一期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或建物謄 本)影本」欄位為「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影本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影本」。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