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93.11.17 修正)》 按「水利法」施行細則自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訂定發布以來,歷經六次修正,茲為 配合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水利法」部分條文,並因應實務作業之需要,爰 依據水利法第九十八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之規定,擬具「水利法施行 細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申請建造、改造或拆除水利建造物之核准機關及核准程序。 (修正條文第四 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 二、增列多目標開發之水權登記中有關引用水量、推舉總代表人、辦理水權總登記及 水權狀應記載事項等相關規範。 (修正條文第十二條及第四十四條) 三、釐清額定用水量、低潮位、平均低潮位等相關文字定義,俾資明確,並利水權核 辦作業。 (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二條) 四、配合本法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有關申請臨時用水及發給臨時用水執照之規定 ,爰增訂臨時用水之申請程序、臨時用水執照之換發及補發事宜,以資周延。 ( 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五、增訂水庫、興辦水利事業人、土石、農業用水、工業用水、水利用水及設防之水 位等名詞定義,俾資明確。 (條正條文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及第五十二條) 六、配合水利法及其相關授權子法規範之規定,刪除部分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