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利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105.09.13 修正)》 水利法施行細則係依水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授權訂定,於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發布 施行,經歷八次修正,最後一次係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為符合社會環境與實 務運作,配合修正現行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地面水、地下水、水道及變更水道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條、第 十條) 二、修正各用水標的事業所需用水量應考量之因素。(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增訂增闢水源及川流水源之地面水水權引用水量審核參考因子。(修正條文第十 二條之一及第十四條之一) 四、增訂尚有剩餘水量定義及修正核發臨時使用權相關規定事項。(修正條文第十五 條) 五、修正水權移轉及平均低潮位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 六、修正逾期展限繼續用水之處理、其他簡易方法引水之定義,及增訂足以妨害公共 水利事業,或他人用水之利益之情形。(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 七、增訂主管機關辦理水權登記,應於水源保留一部分之水量,以供家用及公共給水 。(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一) 八、增訂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行為、補償之種植及建造物與尋常洪水位到達地區外 緣毗連之土地等定義。(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五條之二) 九、修正堤址至河岸區域及用地範圍線之定義。(修正條文第五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 ) 十、增訂擅行取水、用水之違法樣態。(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中央法規異動說明
工務類
水利法施行細則
非現行版本
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13日經濟部經水字第10504604240號令修正發布第2、4、10、11、15、20、22、36、37、56、58條條文;增訂第12-1、14-1、37-1、55-1、55-2、64-1條條文;刪除第46條條文